欢迎登陆"百色律师网",热忱为您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热烈祝贺百色律师网上线开通,网址www.baiselawyer.com。欢迎致电韦成斌律师13707764567。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成功案例 更多
部分成功案例
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保险公司
车损险“无责不赔”不合理 车
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多挽回6
未年检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
广西百色知名律师,专业维权!韦成
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
执业文章 更多
法院不立案也不出书面裁定怎么
广西百色知名律师,专业维权!韦成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
图片报道 更多
 

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www.baiselawyer.com   已有 3845 人次浏览  

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82月,李某应聘进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约定月薪人民币3000元。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530日至2022530日。2018617日,李某下班后喝了点酒,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对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公司得知此事后,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为由,于521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公司协商不成后,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因李某被行政拘留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认为,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已属严重违纪,且类似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故公司是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李某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其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人代理了该案,最终仲裁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无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依据。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李某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其性质与刑事责任不同,故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综上,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三、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拘留并不属于刑事责任,是一种违法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措施。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处理被行政拘留的劳动者。另外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此类条款因与法律相冲突而归于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将管理权过分扩张至劳动者的业余生活。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将被行政拘留认定为严重违纪,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被行政拘留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其次,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被行政拘留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那么还需要看行政拘留的天数及被行政拘留的理由。如果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很短而且劳动者的主观违法性不强或属于过失行为,出于给劳动者改过自新的目的不宜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因此,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下一篇:部分成功案例
 |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所简介 |  业务范围 |  成功案例 |  执业文章 |  媒体报道 |  图片报道 |  法律常识 |  随笔小记 |  法律咨询 |  友情链接 | 
韦成斌律师──您身边忠诚的法律卫士!
版权所有:百色律师网 baiselawyer.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龙腾路13号龙晟国际写字楼13层
联系方式:1306380063@qq.com 手机:13707764567
工作证号:14510200910954756 法律职业资格:A20084510291010
备案号:桂ICP备13004153号-1  技术支持:建站中国 百色门户网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