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1日10时许,罗某驾驶厢式货车沿安平路由田阳往右江区方向行驶,黄某搭载李某及李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行驶到某村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李某某严重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和黄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及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及李某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经过治疗,李某及李某某虽保住了生命,但却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导致身体严重残疾。由于双方对赔偿的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李某及李某某将罗某及黄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及黄某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
罗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获得我的有关信息,进行咨询,委托我代理此案。
应诉策略:
接受委托后,我马上详细查阅对方的起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我获得以下信息:黄某的二轮摩托车核定载2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黄某、李某和李某某都没有带安全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很明显,黄某、李某和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其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的。本案中,李某及李某某明知道二轮摩托车超载,仍然乘坐,同时,乘坐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他们的行为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失,他们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黄某作为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比李某和李某某更清楚其交通行为的违法性却放任这种行为,其过错更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和李某某虽然被认定交通事故无责,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审理,按我的以上办案思路进行应诉。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后判决:李某和李某某的损失,他们自己各自承担20%,罗某承担40%,黄某承担40%。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要害攻略: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其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