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多挽回6万多元的损失――同样的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治愈后因对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交通事故给李某某造成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然而,理赔问题又迟迟得不到应时解决,本来家庭条件就不很好,家庭生活雪上加霜,维权道路长路漫漫,李某某心身俱疲。
交通事故发生在2013年11月18日,住院治疗、复查、取出固定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理赔……一年多过去,交通事故虽然对方负全责,但李某某理赔路上却困境重重。最终,李某某找到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化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一审的庭审时间是2014年12月20日,原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按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出赔偿诉求,律师及时对赔偿数额提出变更,要求被告按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按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比2013年赔偿标准足足多了6万多元,李某某的漫长维权终于划上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