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百色律师网",热忱为您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热烈祝贺百色律师网上线开通,网址www.baiselawyer.com。欢迎致电韦成斌律师13707764567。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多挽回6万多元的损失――同样的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
成功案例 更多
部分成功案例
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保险公司
车损险“无责不赔”不合理 车
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多挽回6
未年检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
广西百色知名律师,专业维权!韦成
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
执业文章 更多
法院不立案也不出书面裁定怎么
广西百色知名律师,专业维权!韦成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
图片报道 更多
 

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多挽回6万多元的损失――同样的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

www.baiselawyer.com   已有 4998 人次浏览  

      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多挽回6万多元的损失――同样的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治愈后因对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交通事故给李某某造成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然而,理赔问题又迟迟得不到应时解决,本来家庭条件就不很好,家庭生活雪上加霜,维权道路长路漫漫,李某某心身俱疲。

交通事故发生在20131118日,住院治疗、复查、取出固定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理赔……一年多过去,交通事故虽然对方负全责,但李某某理赔路上却困境重重。最终,李某某找到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化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一审的庭审时间是20141220日,原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按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出赔偿诉求,律师及时对赔偿数额提出变更,要求被告按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按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比2013年赔偿标准足足多了6万多元,李某某的漫长维权终于划上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上一篇: 未年检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下一篇:车损险“无责不赔”不合理 车主状告保险公司获支持
 |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所简介 |  业务范围 |  成功案例 |  执业文章 |  媒体报道 |  图片报道 |  法律常识 |  随笔小记 |  法律咨询 |  友情链接 | 
韦成斌律师──您身边忠诚的法律卫士!
版权所有:百色律师网 baiselawyer.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龙腾路13号龙晟国际写字楼13层
联系方式:1306380063@qq.com 手机:13707764567
工作证号:14510200910954756 法律职业资格:A20084510291010
备案号:桂ICP备13004153号-1  技术支持:建站中国 百色门户网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