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无责不赔”不合理 车主状告保险公司获支持
保险公司处在强势地位,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理赔往往遇到种种困难。“合同易签,理赔难”是人们深切感受和无奈境遇。更让投保人不理解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过错责任的车主可以获得赔偿,但无责任的车主反而无法获得理赔。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近来遭受广泛质疑。
2015年1月15日,杨某驾车在国道324线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车辆损失共计一万余元(其中车辆修复费10000多元、施救费1500元)。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杨某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全部责任。由于李某无力赔偿,因此杨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却以原告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交通费等一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杨某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故其遭受的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某保险公司无需任何赔偿。保险公司这一观点的依据是其《车损险》合同第六条第十一款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简称 “无责不赔”条款),故杨某的此次损失不属保险赔偿的范围。
该案庭审时,“无责不赔”条款能否作为拒赔的理由,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最终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下简称“代位求偿”规定)。而这一规定同样存在于涉案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中。根据上述法条和保险条款,因第三方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管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有无事故责任,保险人均应作出相应赔偿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因此,车损险保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条款与“代为求偿”的内容存在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意见,杨某的损失得到了赔偿。
法理剖析:
目前,大部分车主除了 投“交强险”之外,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被保险人希望的是“双保险”。车损险所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险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但保险合同大都包含着“无责免赔”条款,其中可能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可见,这一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的越多;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就算车辆损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根据这样的条款,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违法违章故意肇事的驾驶员会得到全部赔偿,而对那些遵纪守法对事故无责驾驶员,保险公司则分文不赔。这是在发生事故后变相鼓励驾驶员去主动违章以获得更高的损失赔偿,于情、理、法所不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后,投保车损险的车主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在赔付车主损失后,保险公司进而取得车主向另一方事故责任人“代位求偿”的资格,不能因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转而要求车主向责任人去追偿,这将与保险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