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成功案例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卢某犯抢劫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律师辩护认为不应定为抢劫罪,以更轻的罪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2年8月3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卢某、杨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具体分析:
一、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对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归纳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如下明显区别:(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次要客体可能包括公私财产权利、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等。而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主观要件的不同,寻衅滋事罪一般具有蛮不讲理、争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强拿硬要财物实质上是其显示“威风、能力”的方式而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其主观内容中只处于从属地位,不是其主观要件。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他人财物可以说是其全部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3)实施暴力、威胁的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威胁程度较轻,一般达不到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或人身强制是十分明显的,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或身体强制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二、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对被告人如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被告人将被处以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处罚。而根据本案事实,分析其发生的起因、经过、时间及地点、被告所采取的手段,从其归案后很好的悔罪表现都看出其社会危害性小,其情节也不恶劣。被告人强拿硬要被害人的钱财是有起因的,主观上出于报复教训他人的动机,也不是单纯以非法占有这目的。再从社会一般观念,权衡一下行为人应受处罚的轻重和处刑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定为寻衅滋事罪比较能体现罚当其罪,对其以抢劫罪科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处罚,有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