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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适用时间:2015年8月1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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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适用时间:2015818日实施)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6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6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4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75

3职工月平均工资3904

4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27071

采矿业45210

制造业4263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4325

建筑业4503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554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5961

批发和零售业43432

住宿和餐饮业28900

金融业96307

房地产业413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72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537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5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8741

教育4263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4952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4836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3959

5住宿费每人每天330

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

 

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注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5.8-2016.7)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东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493380元,二级444042元,三级394704元,四级345366元,五级296028元,六级246690元,七级197352元,八级148014元,九级98676元,十级49338元。

2、农村居民:一级151300元,二级136170元,三级121040元,四级105910元,五级90780元,六级75650元,七级60520元,八级45390元,九级30260元,十级1513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93380元为限;农村居民151300元为限。

十三、丧葬费: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3424(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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